关于对川R56NB7号小型汽车
*** 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川R56NB7号小型汽车于2022年至2023年在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辖区被 *** 记录的违法行为共计2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告知。根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 ***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 ***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就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川R56NB7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曹*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居民 *** 、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川R56NB7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曹*梅作出行政处罚。
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
2025年3月6日
关于对川R8B068号小型汽车
*** 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川R8B068号小型汽车于2016年至2023年在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辖区被 *** 记录的违法行为共计7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告知。根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 ***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 ***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就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川R8B068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任*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居民 *** 、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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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川R8B068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任*广作出行政处罚。
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
2025年3月6日
关于对川R9A665号小型汽车
机动车 *** 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所有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川R9A665号小型汽车于2013年至2015年在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辖区被 *** 记录的违法行为共计17条,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告知。根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 ***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 ***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就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川R9A665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居民 *** 、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到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的权利,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川R9A665号小型汽车的所有人阳*作出行政处罚。
仪陇县 *** 局交通 *** 大队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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