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27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 *** 或经 *** 仍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部163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治市 *** 局交通 *** 支队将公告其机动车 *** 停止使用。
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继续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 *** , *** 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领取机动车 *** 。
特此公告
长治市 *** 局交通 *** 支队
2025年3月10日
来源:长治 ***
编辑: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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