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调查取证,咋做才算合规?|规范执法大家谈

牵着乌龟去散步 百科 1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执法,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AI、物联感知等技术手段,精准筛选问题线索、锁定问题。那么,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技术手段发现的违法线索能否直接作为执法查处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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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的证据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拍照、 *** 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而电子数据主要是指计算机 ***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 *** 数据、DCS *** 数据、CEMS *** 数据、 *** 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笔者认为,非现场执法等技术手段取得的违法线索等材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进行认定、采证,如目前较为常见的排污单位过程 *** *** ,用 *** 录取的生产排污情况属于视听资料,而 *** *** 平台记录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数据则属于电子数据。但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均应当依照《更高人民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取证。

首先,执法部门设置非现场执法等 *** 设备应当具备法定依据。除了大数据、大模型AI等“软件”方面的技术手段以外,执法部门通过设置安装 *** 、用电 *** 等“硬件”方面的电子技术 *** 设备进行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如电子技术 *** 设备的设置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同时, *** 设备的设定还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已有具体的依据明确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 *** *** 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需要注意的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上述自动监测设备是否还需要执行法制和技术审核要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等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建议执法部门将此情形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电子技术 *** 设备的规定予以区分适用。

其次,收集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要求。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程序,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证据收集工作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至于证据材料的 *** 方式,对于视听资料和自动 *** 数据等而言,执法人员要注意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 *** ,并 *** 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 *** 、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综上,执法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 、 ***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创新模式,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和透明度。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规范,避免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矛盾争议。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中国环境

标签: 合规 调查取证 执法 规范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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