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 *** 金融管理局发布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 *** 系列指引(简称“指引”),提出法定稳定币的定义,明确发行人牌照申请的财务条件、人员资质、储备资产、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等。
截至目前, *** 金管局尚未发出任何牌照,根据8月1日生效的《稳定币条例》,虚假声称自己为持牌人或申请人均属违法,建议已准备充分并希望尽早获批的机构应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请。
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管理
稳定币具有加密货币的特征,可用于货品或服务付款、 *** 、投资等交易,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还可以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信息储存库上 *** 作,并参照单一资产或一揽子资产维持稳定价值。
按 *** 金管局披露,“指明稳定币”是完全参照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一般称为“法定稳定币”。
合法的稳定币持牌发行人,只可委托认许提供者要约提供法定稳定币,以及该发行人是属牌照批准,认许提供者包括:持牌人、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支付牌照、获批的虚拟交易平台提供的符合《反 *** 条例》界定的虚拟资产服务、 *** *** 批准的1号牌。
截至目前, *** 金管局尚未发出任何牌照,根据8月1日生效的《稳定币条例》,虚假声称自己为持牌人或申请人均属违法。
*** 金管局建议,2025年8月31日之前,有意申请发行人牌照的机构可邮件联系,已准备充分并希望尽早获批的机构应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请。
申请人更低准则
按 *** 金管局公布的指引,法定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 *** 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如《银行业条例》界定在 *** 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任何在 *** 以外的机构,应先在 *** 成立附属公司,并且该附属公司应为牌照申请人,符合巴塞尔协议标准监管的受认可机构除外。
指引要求,法定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的申请人须有足够财政资源及流动资产,以履行其将或可能到期的义务(不论是实际的或是或有的)。同时,申请人须在任何时间都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一是,该持牌人的已缴股本不少于 *** 0万港元;或可以 *** 兑换成为港元的另一货币或以金融管理专员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另一货币计值的相等款额;
二是,该持牌人经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其他财政资源相等于或超过上述两种情况所述的款额。
此外,申请人用作满足财政资源规定的财政资源部分,应只用于其业务活动,不应用于与其相关公司或有关各方(包括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交易。
关于储备资产的管理,就申请人将会发行的每类稳定币而言,须保持储备资产组合,储备资产组合的市值须在任何时间,最少等同于仍在流通而尚未赎回的该类“指明稳定币”的面值。储备资产须属高质素及高流动 *** ,且具有更低投资风险。托管人应为持牌银行或受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人。
此外,申请人应为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建立及维持一个有效的赎回机制,还须设有健全及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及设立反 *** 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就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或准许就该等“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还应确保因管理储备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或资本增值或损失)归属申请人。
排版:汪云鹏
校对:陶谦